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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2017CPA经济法先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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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为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看债务人本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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